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全国范围内将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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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工作职责
1.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推荐电力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3.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议;
4.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02、组织架构
1.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人数应多于其他代表。
2.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区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提名,由各自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3.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应配备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
4.可以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开展类别领域选举、议事等相关工作。
5.可以组建专业工作组,在各成员单位中择优组成,开展业务领域专项工作。
6.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电力市场建设专业咨询。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咨询研究机构代表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03、议事规则
1.建立健全议事机制。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商议事项发起、召集、审议流程,确保议事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2.明确议题发起流程。秘书处定期收集整理成员代表提出的合理诉求和议题建议,并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通报。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议题产生后,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会议议题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明确会议召集方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正式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等方式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会议。
4.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参加投票表决。各类交易规则、细则、方案等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需要修订的,应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或备案。
5.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原文如下: